唐民〔2024〕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养老机构规范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社〔2024〕10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唐河县养老机构规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2024年10月24日
唐河县养老机构规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社〔2024〕102号)、《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2020〕8号)、《唐河县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管理细则》(唐政办〔2020〕47号)有关规定,以“两高一安”(入住率、服务管理质量高、安全无事故)为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事业、民办非企业、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即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老年公寓、敬老院(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村级幸福院等。
第二条 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入住老年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脱贫户(享受政策)中的“六类情形”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留守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护理服务,多余床位向社会开放,实行市场化运作。
公办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七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服务管理
第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近亲属(代理人)同意。
第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其近亲属(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其近亲属(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六)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的安置方式;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养老机构开展上述活动时,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食用、营养均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除上述服务外,养老机构还应向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季节换洗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
(二)按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确保病有所医,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康复理疗服务;
(三)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和近亲属(代理人)一同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四)提供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近亲属(代理人)。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日常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住养老机构,需入住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人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为主的“六助”服务。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养老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明确机构法人资格,并向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特困供养机构承担主体责任,乡镇长是乡镇敬老院第一责任人,村支部书记是村幸福院第一责任人。村幸福院院长应由有责任心的村干部、热心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五老”人员(如老教师、老干部、退役军人等)担任。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院内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敬老院(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幸福院要分别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共3-7人组成,由供养机构全体人员讨论推荐产生。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本机构运营和管理情况;
(二)监督本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管理和公开情况;
(四)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调解处置矛盾纠纷;
(六)组织协调院民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七)处理其他院务。
第二十条 实行院务公开。做好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岗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的长期公示,落实院务、财务公开制度,做好物资采购、接受捐赠、设施设备维修等情况的及时公示和伙食菜谱的每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为老年人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建立健全各类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配备档案柜,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材料按期整理,及时归档,做到一人一档(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入住和离院协议、个人健康档案等);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核对准确,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双套制”保管;并建立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档案。
应妥善保管各类档案,严禁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批注或者造成污染、损毁等。档案柜要采取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按照“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和“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的原则,落实岗位管理制度,合理设置不同类别岗位。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各供养机构要按照护理人员与全自理老人不低于1:10、与半失能老人不低于1:4、与全失能老人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备。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结合“人人持证 技能河南”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的薪酬制度。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人员比例要逐年提高。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入住院民应当自觉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遵守文明公约,服从管理,团结互助,共同维护机构健康运营。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内部管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专账管理,做到日清月结,账制健全。养老机构账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由熟悉财务的人员专门负责,对缺乏会计专业人才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聘请专业人员指导下账。财务人员要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设置总账明细账、台账、每月出具报表,所有单据、凭证和账目要做到规范、清晰、完整。
第二十八条 实行分账制,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等按照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严禁各类资金混收、混支、混用。承担特困人员供养、社会老年人托养等多类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类型实行独立分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 严格收入管理,县财政拨付的供养金、运营费、护理费和零花钱以及养老机构种、养、加工的所有经营收入,社会捐款捐物,接受走访慰问款物,财产转让、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须按要求入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物相符,账目清楚。严格控制养老机构生活费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只能用于服务院民医疗费、集体生日、文体娱乐活动等费用的支出。
健全供养服务机构经费筹资机制,鼓励通过“以副养院”、接受捐赠等形式筹集资金,帮助改善集中供养人员生活条件。对经营性收入、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应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捐赠财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规定,实行台账管理,并定期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每月定期向院民公布上月各项账务收支情况,接受院民监督。
第六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域包干管理。
指导服务对象自觉维护养老机构室内外卫生,保持院内整洁、卫生、舒适。
服务对象居室至少每天清扫一次;床单、被褥至少每月拆换、清洗一次;居室窗帘、门帘等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第三十二条 院民房间要通风、无异味、无明显灰尘、污迹和蜘蛛网,窗明地净,衣物摆放整齐;浴室和卫生间(含公共卫生间)、绿化区等场所做到无纸屑、烟头、杂物、垃圾等,做到洁净、无异味、无杂物堆放;水沟、下水道要保持畅通、清洁。公共区域定期消毒,防止疾病传染。
第三十三条 指导服务对象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换洗衣服。
第三十四条 搞好食堂卫生,严防病从口入,食堂要勤打扫、餐具要勤消毒。
第三十五条 定期给老人和护理人员讲授有关心理护理、饮食护理、自我保健、老年人常见疾病的护理等有关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责任、教育培训、检查、应急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值班、请销假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养老机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院长)是养老机构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运营工作全面负责;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本乡镇(街道)所有养老机构安全负领导责任;县民政局承担部门监管责任,对养老机构开展指导督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定期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消防设施、电气线路、场所卫生、食品卫生等内容,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九条 各养老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切实加强和提高应急处置、自救互救及疏散逃生能力。
第四十条 各养老机构按人员入住多少、服务机构规模层次,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乡镇敬老院、街道综合养老中心、民营养老机构、县中心养老院依次配备干粉灭火器、烟感报警器、微型消防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水泵连接器、自动消防泵房等。且设施设备数量达标,质效合格,摆放布局合理;及时保养、检修、更换,确保随时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接触食品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定期体检,取得健康证。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生熟分开,做好餐用具的清洗消毒,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杜绝非法使用添加剂,实行“6S+明厨亮灶”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严禁采购和加工腐烂、变质、过期、受污染的食品原料,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保证食材安全可追溯。
第四十四条 建立食品的采购、索证索票、留样、储存、加工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并完善配套记录;落实防鼠、防蝇、防尘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量不低于125克,留样时间不低于48小时。配备专用留样冷藏设备,温度保证在0~8℃,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时间、重量等信息,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四十六条 安全值班
1、机构负责人夜间必须在养老院内居住,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处置问题。
2、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3、负责安全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夜间值班巡查,对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检一遍。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置,不能自行处置的立即报告并跟踪掌握处置结果。
第四十七条 请销假制度
1、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院民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院。
2、院民经批准外出,工作人员应交代注意事项,需使用证件的,发给有关证件,归院后须交回发给的有关证件,并做好登记。
3、不准体弱、患病老人单独外出,以防病倒、途中遭遇车祸或走失。
4、外出人员归院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院方及时与其家人联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承担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养老机构要自觉接受县民政、财政、市场监管、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五十条 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有效整改。
第五十一条 严禁养老机构弄虚作假,虚报入住情况,坚决杜绝套取、截留、挪用供养资金等现象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及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运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唐河县民政局、唐河县财政局、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河县应急管理局、唐河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印发《唐河县养老机构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4120414320054 | 文 号 | 唐民〔2024〕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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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14:32: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 4113282024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