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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唐河县发布服务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唐河县司法局 编审: 时间:2024-12-06 15:47:44 来源:

唐河县发布服务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实现执法模式的进一步转型,进一步构建服务型执法模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形成了服务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1:

唐河县XX购物城经营转基因食品时

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唐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唐河县桐寨铺镇桐寨铺街的唐河县XX购物城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随机抽取架产品产品名称“金龙鱼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31230。配料大豆油(97%)葵花籽油(3%)大豆油原料加工为转基因大豆保质期18个月。该产品配料表中含有转基因原料,属于转基因食品,应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但该行政相对人在经营时未进行显著标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规定。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且货值金额小,未造成危害。

二、具体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且货值金额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相关情形,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河县XX购物城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解析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信息,是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参考,有利于培养消费习惯、创造消费需求,建立、提升经营者及其商品、服务的形象,帮助经营者增加销量、扩大利润、促进市场竞争。但是,该经营者销售的产品配料有转基因原料,属于转基因食品,应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通过对该案件的处理,能够有效遏制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其他食品经营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案例2:

唐河县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拖欠员工工资案

一、基本案情

20247月,当事人某向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反映唐河县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其2024年3月至5月的工资共计5080元。经调查,唐河县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许承认该公司拖欠劳动者陈的工资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在处理过程中,唐河县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配合,主动承认错误,并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按要求将拖欠劳动者陈5080元工资支付到账,工资已全部结清;并保证不再拖欠员工工资,今后一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二、具体举措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三十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可以对公司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虑到唐河县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初次违反法律规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后,决定对唐河县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在案件办理中,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依法办事,收集相关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坚持“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给劳动者和企业创造一个更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包容宽容的市场环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促进了守法和提高执法效率,‌增强了执法公信力,起到了办理一案、满意一群、警示一片的效果,对规范唐河县劳动用工市场起着积极正面的效果。

 

案例3:

唐河县祁仪镇常XX购物中心未如实记录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唐河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唐河县祁仪镇常XX购物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未如实记录(2名新入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承认错误,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具体举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首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该超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轻微违法情况,唐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案件解析

在案件办理中,唐河县应急管理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同时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落实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让群众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和深度,提高了行政执法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对压实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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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120615474416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2-06 15:47:4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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