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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县应急管理局 编审: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3-27 09:14:10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唐政办〔202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唐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19日

唐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唐河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减少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的通知》《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唐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唐河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县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做好受灾人员救工作,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5 事件分级与应对主体

根据《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把自然灾害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较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原则上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唐河县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事件原则上由南阳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唐河县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初判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事件原则上由唐河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指挥机构

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导与协调机构。

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气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保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南阳银保监分局唐河监管组、县科学技术协会、县红十字会、国网唐河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县铁塔公司、郑州局集团公司南阳车务段唐河车站分管负责人。

2.1.2 专家组

县减灾委依托县应急专家库组建专家组,为全县的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业务研究,为全县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1.3 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2.2 工作职责

2.2.1 县减灾委工作职责

1组织、领导、部署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应对自然灾害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负责指挥全县一般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

3)向上级减灾委报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4)审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

5)决定对参与处置自然灾害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奖惩;

6)督促、检查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7)督促、检查自然灾害相关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

8)承担上级政府及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2 县减灾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与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2)贯彻落实县减灾委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6)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7)承办市减灾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2.2.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1)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2.4 专家组工作职责

1)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2)对全县一般灾害的应急响应、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对全县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

4)开展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启动条件

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县自然灾害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2 预警分级

依据自然灾害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3.3 发布预警信息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向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各乡镇(街道)应选择当面告知的方式向所管辖区域内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进行预警信息告知。

3.4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县应急避难场所统计表见附件3),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乡镇(街道)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县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唐河县自然灾害救助生活物资保供单位统计见附件4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县交通运输局、郑州局集团公司南阳车务段唐河车站等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唐河县救灾物资储备情况见附件5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6)向县委、县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和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快报

1)初报

发生自然灾害后,乡镇(街道)收到突发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灾害基本情况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应急管理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接到上级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应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2 干旱灾害情况报告

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会商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如遇干旱灾害发展变化迅速,应及时调整续报频率;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68585110

县委总值班室电话:0377-68922519

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377-68910001

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0377-61601766,传真:0377-63163389

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电话:0371-65919777/65919700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专家小组评估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和受灾乡镇(街道)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其中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5.1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本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或受伤1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启动I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专项预案启动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灾区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县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5)乡镇(街道)认真对自然灾害事件进行勘察,确认灾害情况,调动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并立即将受灾情况、先期处置措施上报县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

6)乡镇(街道)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安置、群众疏散响应工作,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进行当面告知、重点关照,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置方式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7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级支援。县应急管理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救灾物资调拨救灾物资通知单见附件6;调运救灾物资通知单见附件7;救灾物资调拨流程见附件8,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做好减灾救灾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

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应先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上级

救灾储备物资。

8)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县政府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9)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灾后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医疗机构信息表见附件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通过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10)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协助县委宣传部做好相关工作。

11)以县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县(市)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协调有关部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灾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本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a.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3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10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唐河县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区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开展工作。

(2)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乡镇(街道)认真对自然灾害事件进行勘察,确认灾害情况,调动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并立即将受灾情况、先期处置措施上报县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

5)乡镇(街道)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安置、群众疏散响应工作,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进行当面告知、重点关照,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级支援。县应急管理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做好减灾救灾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交通畅通。

7)县人民武装部根据相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县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协助县委宣传部做好相关工作。

10)以县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县(市)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协调有关部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灾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本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a.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唐河县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灾区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乡镇(街道)认真对自然灾害事件进行勘察,确认灾害情况,调动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并立即将受灾情况、先期处置措施上报县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

5)乡镇(街道)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安置、群众疏散响应工作,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进行当面告知、重点关照,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级支援。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本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a.因灾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或受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唐河县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灾区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带队、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乡镇(街道)认真对自然灾害事件进行勘察,确认灾害情况,调动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并立即将受灾情况、先期处置措施上报县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

5)乡镇(街道)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安置、群众疏散响应工作,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进行当面告知、重点关照,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级支援。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唐河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的负责人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所在乡镇(街道)评估灾

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乡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街道)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

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救助清单,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进行安全性和抗震性鉴定并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评估数据,

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

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

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评估结果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组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督促乡镇(街道)做好救灾资金保障。

1县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县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立全县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结束后,各级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和单位及时对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补充,尽快恢复基本救灾物资储备保障水平。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通信网络事故应急管理通信保障,协调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通信运营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通信保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县、乡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人防疏散场所、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要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等新技

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

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 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2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建设。

3)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9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结合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演练时限,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组织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7.10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唐河县范围内的干旱、洪涝、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灾情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是指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

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自然灾害救助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件1: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docx

附件2: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乡镇联系方式.docx

附件3:县应急避难场所统计表.docx

附件4:县生活物资保供单位清单.docx

附件5:县应急救援救灾物资清单.docx

附件6:调拨救灾物资通知单.docx

附件7:调运救灾物资通知单.docx

附件8:救灾物资调拨流程.docx

附件9:县医疗机构信息表.docx

附件10: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docx

附件11:自然灾害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docx

附件12:自然灾害分级标准.docx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1.pdf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pdf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3.pdf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4.pdf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5.pdf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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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032709141047 文       号 唐政办〔2024〕6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3-27 09:14:1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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