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唐河县自然资源局未仔细核实宅基地信息做出错误处理,导致权益人宅基地被瓜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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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 2024-11-25 | 接收日期: | 2024-11-29 |
来信内容: | 案件:(2021)豫13行初109号判决书: 本人代表汤运俊. 1:争议土地的三间瓦房是汤运俊父母在1983年购置的,父母去世后,汤运俊一直居住和管理这些房屋,还在原址上搭建了棚塔。虽然没有办理正式的土地使用证,但汤运俊有母亲签字的凭证,证明其明确表示争议土地归汤运俊所有。 2:这份凭证是汤运俊母亲亲笔签署的,争议土地从1993年分家以来一直由汤运俊使用,凭证虽有瑕疵,但足以证明母亲的真实意图。 3: 我承认棚塔建设未获批准,但这是因为争议长期未决,我不得已才进行了搭建。事实上,这片土地自父母去世后一直由我管理,2016年被汤运发违法拆除了两间,后才建棚塔是为了保护剩余财产,并非恶意侵占。 4: 汤运发宅基地认定错误:汤运发在本村存在一处宅基地,有汤运发的宅基地使用文件及准建证佐证,关于唐河县土地局及自然资源局的调查核实汤运发在本村无宅基地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关于“一户一宅”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一户一宅”应主要适用于新的土地分配,而不应机械地追溯到已形成的历史问题。争议土地是我父母1983年购置的,不属于我新申请的宅基地范畴,而是历史遗留的家庭共有财产。且分家后,我已经是独立户,应当拥有对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综上: 希望唐河县县长,认真调查这起案件,还本县人民汤运俊一个公道,(此案件已反馈省高院及以上部分同步知息)感谢! | ||
办理单位: | 县自然资源局 | 办理日期: | 2024-11-29 |
办理结果: | 关于“县长信箱”编号14685号交办单的情况回复
我单位接到编号14685号交办单后立即组织人员调阅档案记录调查情况,现回复如下: 经调阅档案记录,来件人所反映的事项起因是汤运俊和汤运发兄弟二人因父母去世后遗留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汤运俊和汤运发兄弟二人关于宅基地纠纷问题,2021年1月21日唐河县人民政府依照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行初1号行政判决,重新作出唐政土(2021)13号土地处理决定,决定:争议宗地167平方米土地归申请人汤运发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 汤运俊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阳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宛政复决〔2021〕1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唐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唐政土(2021〕13号土地处理决定。 汤运俊不服又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唐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唐政土(2021)13号土地处理决定和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宛政复决(2021)16号行政复议决定。 2021年11月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行初109号行政判决,判决书:本案围绕唐河县人民政府
对争议宗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及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唐河县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本身是为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也应本着节约利用的原则,考虑其实际用途。根据唐河县少拜寺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出具的“证明”,汤运俊于1992年办理村镇规划许可证建造房屋,可以确认汤运俊在汤庄已有宅基地一处。被告在土地行政确权处理过程中,分别询问了小河李村支书、村委文书及汤庄组组长,证人均称除了争议宗地,汤庄组没有分配给汤运发其他宅基地。2015年汤运发就案涉土地提出建房申请表》,村委负责人及镇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均同意办理,并为其办理了2015第05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村组集体对土地利用的意见,而颁发许可行为代表村
组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汤运发利用案涉土地。汤运发于2016年将争议地上的原有的三间瓦房中西边两间扒掉,汤运俊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汤运发产生民事纠纷,民事诉讼虽未对三间瓦房的权属作出处理,但可以肯定原有的房屋已经灭失。汤运俊在该民事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8月在争议宗地上重新建设蓝色棚塔和院墙,由于汤运发已经获得案涉宗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汤运俊并不能因未经批准搭建行为获得土地使用权。综上,唐河县人民政府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实地调查,本着从实际出发,面对现实的原则,将案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汤运发使用,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果适当。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合法。汤运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汤运俊的诉讼请求。 汤运俊不服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行终2021号行政判决,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唐河县人民政府对争议宗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及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本
案事实,汤运俊在汤庄已有一处宅基地。小河李村支书、村委文书及汤庄组组长在土地行政确权程序中,均称除了争议宗地,汤庄组没有分配给汤运发其他宅基地。原审法院综合分析本案事实证据,认为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村组集体对土地利用的意见,汤运发已经获得案涉宗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唐河县人民政府综合案件情况,本着从实际出发,面对现实的原则,作出了合法适当的处理决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诉复议决定亦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件涉法涉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行终2021号终审判决已生效。 附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行终2021号行政判决书,已发送至指定邮箱。 唐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