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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送县政府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

作者:县市场监管局 编审:县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4-12-06 10:14:00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唐政办〔2024〕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健全报送县政府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主体

县市场监管局统筹负责报送县政府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审议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的,要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程序

(一)起草单位要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并提请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会审。

(二)起草单位在提请会审时应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以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所需材料:

1.政策措施草案;

2.起草说明;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具体规定;

4.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表;

5.听取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不完备、不规范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要求起草单位补正,起草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县市场监管局可以退回。

(三)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复核意见,并反馈起草单位。

(四)起草单位要对县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复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复核意见对政策措施进行修改完善。

(五)起草单位报送县政府的政策措施需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在向县司法局提交合法性审查材料时,要附具县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复核意见。县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发现报送县政府的政策措施应经公平竞争审查但未进行审查的,要告知起草单位补充提交,或者予以退回。

(六)起草单位在向县政府报送政策措施的公文中,要附具本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和县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复核意见,并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要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审查时限

市场监管局自收到公平竞争审查材料之日起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复杂需延长审查时间的应当告知起草单位,最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材料不完备、不规范,需要补正的,自起草单位补正之日起计算。国家、省、市和我县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规定和要求的时限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县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完善审查程序和制度,细化会同审查流程,确保工作成效。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规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单位初审、材料报送、审核程序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三)报送县政府的政策措施应经公平竞争审查但未进行审查的,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县政府办公室退回报送单位。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docx

2024年11月12日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送县政府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pdf


关于《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送县政府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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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120910145533 文       号 唐政办〔2024〕44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2-06 10:14: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THZF-411328202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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