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2024〕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县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确保设施长期发挥效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唐河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唐政办〔2021〕70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唐河县农田水利设管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2024年11月12日
唐河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成果,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注重源头管控,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农田水利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护。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管护范围。2011年以来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和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
二、重点任务
(一)管护组织与职责。
1.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县政府对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以及管护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道)承担管护属地责任,负责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监督责任、加强人员培训、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管护等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各村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护。
2.县农业农村局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县发改委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对农民用水组织进行管理指导。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农田水利设施灌溉用电高压设施进行管护,保证农田水利设施正常供电、稳定运行。
3.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管护员。村级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农业设施、智能手机操作常识。村级管护员可以从本村现有公益岗位、村级用水服务站水管员、村干部中优选,人员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街道)统一审核确定。
(二)管护措施。
1.明确管护主体。新建成的农田水利设施经县级初步验收后,由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按行政职能交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日常管护工作。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列明工程设施清单,交接项目设计、验收等档案资料备份。乡镇(街道)将移交的项目设施纳入管护范围,明确管护主体,开展管护工作。项目质保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2.创新管护模式。一是针对未流转的耕地,项目工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二是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全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组织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三是针对已规模流转的耕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必须接受、服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监督,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管护协议,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变更农田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四是也可通过引入商业保险、第三方管护等,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三)压实管护责任。
1.管护主体应经常性地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巡查,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农忙时期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若发现损坏情况,应及时维修,并向乡镇(街道)报备。
2.管护主体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等,对工程设施造成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损坏者予以修复或赔偿,并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相关情况。
3.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村委会应及时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组织工作人员及时现场查看并指导管护主体做好维护工作。管护实施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维修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村委会申请乡镇(街道)解决;管护实施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由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维修。
4.各乡镇(街道)和管护主体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每季度末(3月、6月、9月及12月)向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报送巡查、试运行及管护情况。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每季度要对各乡镇(街道)管护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激励奖励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自然资源、审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专班。各乡镇(街道)也要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合力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
(二)开展集中活动。将每年11月定为全县农田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宣传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农田水利设施,增强管护责任意识,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提高管护质量。
(三)落实管护经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灌溉用水收费等,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据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明确管护资金投入为5元/亩,每年投入管护费用200万元(县财政承担100万元,相关乡镇共同承担100万元),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村集体及种植大户、合作社自筹解决,管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日常管护和设施维修。每年由乡镇(街道)根据上年度农田水利设施建成面积,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测算管护预算资金。管护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村级管护员务工补助待遇原则上根据管护面积进行确定,维修农田水利设施所需资金应按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域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审计,严格监督,做到技术指标和耗材使用双公开,对虚报冒领、以次充好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破坏、损毁农田水利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上浮管护费用;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地方,核减管护费用并从严追责问责。
四、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唐政办〔2021〕7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唐河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4111215220080 | 文 号 | 唐政办〔2024〕43号 |
---|---|---|---|
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15:22: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 THZF-4113282024011 |